满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满岁中,
即在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
加夕得晨也。
求后合朔:以朔大、小余数加合朔月大、小余,其月余上成月者,又加大余
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法。
求后入月日:以入月日、日余加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
余满其虚分者,去一日;后小余满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满,去
三十日,其余则后合入月日,命以朔。求后合度,以度数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
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
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顺,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而
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复留。二十七日复迟,日行九分,
五十七日行九度而复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
方。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
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
三度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与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
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
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
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复留。十一日
复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复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
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
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八十日三
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万八千六百九十分。
土:晨与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
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
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
六度而复留。不行三十二日半复顺,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
夕伏西方。顺,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
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
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金:晨与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而逆。迟,日行五分
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七日而旋。顺,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
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
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后,而晨伏东
方。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
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
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
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
益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七日而旋。逆,
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
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万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疾,一日退
一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顺。疾,日行
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八日二千三十
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与日合。
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
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