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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七 志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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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初》二

    辰半为远,消息与天近。三年正月丙寅朔加时申北日蚀,《黄初》加酉弱,《乾

    象》加午少,消息加未,《黄初》后天半辰近,《乾象》先天二辰少弱,于消息

    先天一辰强,为远天。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申加时西南维日蚀,《乾象》加未

    初,消息加申,《黄初》加未强,《乾象》先天一辰远,《黄初》先天半辰近,

    消息《乾象》近中天。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月加丙蚀,《乾象》月加申,

    消息加未,《黄初》月加子强,入甲申日,《乾象》后天二辰,消息后一辰为近,

    《黄初》后天六辰远。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丑月加未蚀,《乾象》月加

    巳半,于消息加午,《黄初》以丙午月加酉强,《乾象》先天二辰近,《黄初》

    后天二辰强为远,于消息于《乾象》先一辰。凡课日月蚀五事,《乾象》四远,

    《黄初》一近。”

    翊于课难徐岳:“《乾象》消息但可减,不可加。加之无可说,不可用。”

    岳云:本术自有消息,受师法,以消息为奇,辞不能改,故列之正法消息。翊术

    自疏。

    木以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丁亥晨见;《黄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见,先七日;《

    乾象》五月十五日戊寅见,先九日。

    土以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壬辰见;《乾象》十一月二十一日丁亥见,先五日;

    《黄初》十一月十八日甲申见,先八日。

    土以三年十月十一日壬申伏;《乾象》同,壬申伏;《黄初》已下十月七日

    戊辰伏,先四日。

    土以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见;《乾象》十一月十五日乙巳见,先七日;

    《黄初》十一月十二日壬寅见,先十日。

    金以三年闰六月十五日丁丑晨伏;《乾象》六月二十五日戊午伏,先十九日;

    《黄初》六月二十二日乙卯伏,先二十三日。

    金以三年九月十一日壬寅见;《乾象》以八月十八日庚辰见,先二十三日;

    《黄初》八月十五日丁丑见,先二十五日。

    水以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晨见;《乾象》十一月十三日己卯见,先四日;

    《黄初》十一月十二日戊寅见,先五日。

    水以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己酉晨伏;《乾象》十二月十五日辛亥伏,后二日;

    《黄初》十二月十四日庚戌伏,后一日。

    水以三年五月十八日辛巳夕见;《乾象》亦以五月十八日见;《黄初》五月

    十七日庚辰见,先一日。

    水以三年六月十三日丙午伏;《乾象》六月二十日癸丑伏,后七日;《黄初》

    六月十九日壬子伏,后六日。

    水以三年闰六月二十五日丁亥晨见;《乾象》以闰月九日辛未见,先十六日;

    《黄初》闰月八日庚午见,先十七日。

    水以三年七月七日己亥伏;《乾象》七月十一日癸卯伏,后四日;《黄初》

    以七月十日壬寅伏,后三日。

    水以三年十一月日于晷度十四日甲辰伏;《乾象》以十一月九日己亥伏,先

    五日;《黄初》十一月八日戊戌伏,先六日。

    水以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戊子夕见;二历同以十二月壬申见,俱先十六日。

    凡四星见伏十五;《乾象》七近二中,《黄初》五近一中。

    郎中李恩议:“以太史天度与相覆校,二年七月、三年十一月望与天度日皆

    差异,月蚀加时乃后天六时半,非从三度之谓,定为后天过半日也。”

    董巴议曰:“昔伏羲始造八卦,作三画,以象二十四气。黄帝因之,初作《

    调历》。历代十一,更年五千,凡有七历。颛顼以今之孟春正月为元,其时正月

    朔旦立春,五星会于庙,营室也,冰冻始泮,蛰虫始发,鸡始三号,天曰作时,

    地曰作昌,人曰作乐,鸟兽万物莫不应和,故颛顼圣人为历宗也。汤作《殷历》

    弗复以正月朔旦立春为节也,更以十一月朔旦冬至为元首,下至周鲁及汉,皆从

    其节,据正四时。夏为得天,以承尧舜,从颛顼故也。《礼记》大戴曰虞夏之历,

    建正于孟春,此之谓也。”

    杨伟请:“六十日中疏密可知,不待十年。若不从法,是校方员弃规矩,考

    轻重背权衡,课长短废尺寸,论是非违分理。若不先定校历之本法,而悬听弃法

    之末争,则孟轲所谓‘方寸之基,可使高于岑楼’者也。今韩翊据刘洪术者,知

    贵其术,珍其法。而弃其论,背其术,废其言,违其事,是非必使洪奇妙之式不

    传来世。若知而违之,是挟故而背师也;若不知而据之,是为挟不知而罔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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