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倚天后传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二卷 明山之战 第八十二章 九界传说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十天后,明山光明殿后一间石室中,天昊盘坐于石床上,身上七彩霞光闪现,此时他正在想办法试图冲破附在神婴上枷锁。只见本来散发着七彩霞光的神婴此时却暗淡无光,在神婴的四周一张暗红色的网状物紧紧的神婴包裹在其中。

    十天前,成昆自暴肉体飞遁时一黑一红芒逃出体外,黑的远遁红的攻击天昊,天昊遂不及防被红芒命中丹田。天昊没想到成昆给天昊最后来上这么一招,被击中后,一张暗红色的网型物瞬间罩住了神婴,切断了神婴于身体的联系。身体因没有神婴力量维持。身体的力量急剧下降,坠海后沉入海底,幸好被赶来的杨逍等人找到带回了明山。

    天昊的身体虽然是神体!可惜他此时力量太弱,根本无法发挥神体(本来上面写的是混沌神体,现在想起来不符合情节要求,应该是七彩神体才是。现在修改回来!大家多见谅)本应力量,受伤也是在所难免。休息了三天后身体被成昆最后一击的创伤已经恢复如初,可惜身体内亦神力可以说空空如也。不到全盛时期的十分之一。检查了自己身体一遍发现神婴上被一张暗红色的网状物所罩住。联想起成昆自暴前说的话“魔网封神”难道就是这个?试着用剩下不多的亦神力来解开这网状物,不料这东西不弄他还好,越折腾神婴被网缠得越紧。折腾了好几天都没办法挣脱出来,没办法下只好翻找龙戒内的一些玉筒看能否找到破解之法。

    在翻了几百个玉筒后,天昊从里面得知成昆最后一击使用的是魔界的禁制,本来成昆是不够力量施展的,但是他却以自身精血为媒,成功的施展出来,不能不说天昊倒霉。“魔网封神”是封印对方力量的一种禁制。解开禁制的办法有两种,一是施展者以自身精血来解开,另一种是拥有大神通的人来解开。第一种办法显然不行,成昆费了那么大的劲才封住天昊的力量,是绝对不会帮他解的。第二种,让拥有大神通的人来解开!天昊从龙戒内,留下的玉筒了解到,凡拥有大神通者皆是远古上仙以上境界的仙人或神人。要找到这些人显然也是不可能!所以第二种办法也是不行。

    仙人和神人是不允许在这一界出现的,最强的理论上是散仙或散魔。但是也还有其他一些强大的存在,比如巡界天神和界神(界主),不过修真界是很特殊的存在,不存在界主,最多也只有巡界天神,修真界是由无数个宇宙形成,这无数个宇宙广义上都被称之为修真界,修真界不像其他八界只有一个宇宙。九界中以神域和冥界为止最大,鬼、灵、异次元界为最小。仙、魔两界比神域和冥界小比修真界和妖界大,而修真界比妖、鬼、灵、异次元大。而妖界比鬼、灵、异次元三界大,比其他五界小。鬼界的鬼魂都是以修炼鬼仙为目的建立起来的一界,人在死的时候,都有选择权利的!是选择轮回还是修炼,要是你选择修炼则会被送到鬼界去,要是选择轮回则会被接引到冥界去。而灵界则是修真之人在修炼到元婴期以上大乘期以下,肉体意外遭受到毁灭,而元婴逃了出来,想要继续修成仙就要到灵界去修炼,修炼成灵仙。异词元界也是特殊的一界,里面没有人类,(人类:广义上称能修仙修魔修佛的生命都称之为人类,尽管长相各异!差别很大)只有善良爱好和平的精灵、凶猛异兽还有一些只存在于异次元界的强大怪兽,仙界;分成两部分,一是修仙者在成功渡劫后飞升仙界修炼的地方称之为仙人界,另外的则是修佛者在修真界成功渡劫飞升仙界修炼的地方,称之为仙佛界。仙和佛两大修炼之地统称为仙界。至从仙佛在仙界以来,仙界也分成两大派修佛和修仙两大派,两大派彼此间存在着非常大的成见,因为两者都觉得对方的修炼方法都堕了下乘,难以成神!相互排斥对方的修炼功法!佛修心境修舍利!仙修仙婴参道法。妖界;修真界中的兽类经千万年修炼渡劫飞升的地方称之为妖界,不过修妖不次于单单只有兽类能修炼,人也可以,人要是修炼妖法渡劫飞升后称之为天妖!比兽类修练成的要还要强上数倍!除了神域和冥界,其他七界皆由神域的两位天尊所建!而神域与冥界的由来就算神域两位天尊也说不清楚,他们也因此苦苦追寻答案,以至于现在身陷险境!神域和冥界是宇宙九界中最神秘的地方,特别是冥界更是神秘异常,非死之人不能进,就算是神也难以进入冥界,没有特定的冥器来进入冥界,连神域天尊也恐难有办法。神域,所有修炼者包括仙佛魔妖参悟天道最终向往的地方。成神!是他们的修炼的目标。神域!所有人梦寐以求的一界!现在先不多说!以后会讲到。

    在继续翻找完龙戒内的玉筒头只找出了一个让禁制松动的办法。没办法只好先松动恢复一点修为再说,因为松动一下恢复点修为总比整个神婴被禁制了要强。天昊按照玉筒中的办法尝试着让禁止松动。经过三天的尝试终于让禁制松动,但是只有一丝松动,身体勉强能从神婴中得到一丝力量。但也仅仅是恢复到了王者上境的水平。

    天昊在这十天来阅览了上三百多个玉筒可以说受益匪浅,从里面了解到的东西都是前所未见,闻所未闻的,三百多个玉筒里面有近两百个是记载不同类型的修真的功法,里面的功法总的有修佛、修妖、修仙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