蛊毒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巫蛊者,负羖羊抱
犬沉诸渊。当刑者赎,贫则加鞭二百。畿内民富者烧炭于山,贫者役于圊溷,女
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妇人当刑而
孕,产后百日乃决。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
逾四十九。谕刑者,部主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部案奏闻。以
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
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是
后民官渎货,帝思有以肃之。太延三年,诏天下吏民,得举告牧守之不法。于是
凡庶之凶悖者,专求牧宰之失,迫肋在位,取豪于闾阎。而长吏咸降心以待之,
苟免而不耻,贪暴犹自若也。
时舆驾数亲征讨及行幸四方,真君五年,命恭宗总百揆监国。少傅游雅上疏
曰:“殿下亲览百揆,经营内外,昧旦而兴,谘询国老。臣职忝疑承,司是献替。
汉武时,始启河右四郡,议诸疑罪而谪徙之。十数年后,边郡充实,并修农戍,
孝宣因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于罪人,非怒而诛之,欲其徙善而
惩恶。谪徙之苦,其惩亦深。自非大逆正刑,皆可从徙,虽举家投远,忻喜赴路,
力役终身,不敢言苦。且远流分离,心或思善。如此,奸邪可息,边垂足备。”
恭宗善其言,然未之行。
六年春,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论决之。初盗律,
赃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赃三匹皆死。正平元年,诏曰:“刑纲大
密,犯者更众,朕甚愍之。其详案律令,务求厥中,有不便于民者增损之。”于
是游雅与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盗律复旧,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
罪,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有司虽增损
条章,犹未能阐明刑典。
高宗初,仍遵旧式。太宗四年,始设酒禁。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致酗
讼,或议主政。帝恶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酿、沽饮皆斩之,吉凶宾亲,则开禁,
有日程。增置内外侯官,伺察诸曹外部州镇,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间,以求百官
疵失。其所穷治,有司苦加讯恻,而多相诬逮,辄劾以不敬。诸司官赃二丈皆斩。
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和平末,冀州刺史
源贺上言:“自非大逆手杀人者,请原其命,谪守边戍。”诏从之。
显祖即位,除口误,开酒禁。帝勤于治功,百僚内外,莫不震肃。及传位高
祖,犹躬览万机,刑政严明,显拔清节,沙汰贪鄙。牧守之廉洁者,往往有闻焉。
延兴四年,诏自非大逆干纪者,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自狱付中书复案,
后颇上下法,遂罢之,狱有大疑,乃平议焉。先是诸曹奏事,多有疑请,又口传
诏敕,或致矫擅。于是事无大小,皆令据律正名,不得疑奏。合则制可,失衷则
弹诘之,尽从中墨诏。自是事咸精详,下莫敢相罔。
显祖末年,尤重刑罚,言及常用恻怆。每于狱案,必令复鞫,诸有囚系,或
积年不斩。群臣颇以为言。帝曰:“狱滞虽非治体,不犹愈乎仓卒而滥也。夫人
幽苦则思善,故囹圄与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轻恕耳。”由是囚系虽淹
滞,而刑罚多得其所。又以敕令屡下,则狂愚多侥幸,故自延兴,终于季年,不
复下赦。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陷之则先大杖。民多
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显祖知其若此,乃为之制。其捶用荆,平其节,讯
囚者其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挞胫者一分,拷悉依令。皆从于轻简也。
高祖驭宇,留心刑法。故事,斩者皆裸形伏质,入死者绞,虽有律,未之行
也。太和元年,诏曰:“刑法所以禁暴息奸,绝其命不在裸形。其参详旧典,务
从宽仁。”司徒元丕等奏言:“圣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者免裸骸之耻。普天感
德,莫不幸甚。臣等谨议,大逆及贼各弃市袒斩,盗及吏受赇各绞刑,踣诸甸师。”又诏曰:“民由化穆,非严刑所制。防之虽峻,陷者弥甚。今犯法至死,同入
斩刑,去衣裸体,男女亵见。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者也。今具为之制。”
三年,下诏曰:“治因政宽,弊由纲密。今候职千数,奸巧弄威,重罪受赇
不列,细过吹毛而举。其一切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