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书仪》四卷(谢元撰。)
《书仪》二卷(蔡超撰。)
《书笔仪》二十一卷(谢朏撰。)
《宋长沙檀太妃薨吊答书》十二卷
《吊答仪》十卷(王俭撰。)
《书仪》十卷(王弘撰。)
《皇室仪》十三卷(鲍行卿撰。)
《吉书仪》二卷(王俭撰。)
《书仪疏》一卷(周舍撰。)
《新仪》三十卷(鲍泉撰。)
《文仪》二卷(梁修端撰。)
《赵李家仪》十卷(录一卷,李穆叔撰。)
《书仪》十卷(唐瑾撰。)
《言语仪》十卷
《严植之仪》二卷
《迩仪》四卷(马枢撰。)
《妇人书仪》八卷
《僧家书仪》五卷(释昙瑗撰。)
《要典杂事》五十卷
右五十九部,二千二十九卷。(通计亡书,合六十九部,三千九十四卷。)
仪注之兴,其所由来久矣。自君臣父子,六亲九族,各有上下亲疏之别。养
生送死,吊恤贺庆,则有进止威仪之数。唐、虞已上,分之为三,在周因而为五。
《周官》:宗伯所掌吉、凶、宾、军、嘉,以佐王安邦国,亲万民,而太史执书
以协事之类是也。是时典章皆具,可履而行。周衰,诸侯削除其籍。至秦,又焚
而去之。汉兴,叔孙通定朝仪,武帝时始祀汾阴后土,成帝时初定南北之郊,节
文渐具。后汉又使曹褒定汉仪,是后相承,世有制作。然犹以旧章残缺,各遵所
见,彼此纷争,盈篇满牍。而后世多故,事在通变,或一时之制,非长久之道,
载笔之士,删其大纲,编于史志。而或伤于浅近,或失于未达,不能尽其旨要。
遗文余事,亦多散亡。今聚其见存,以为仪注篇。
《律本》二十一卷(杜预撰。)
《汉晋律序注》一卷(晋僮长张斐撰。)
《杂律解》二十一卷(张斐撰。案:梁有《杜预杂律》七卷,亡。)
《晋、宋、齐、梁律》二十卷(蔡法度撰。)
《梁律》二十卷(梁义兴太守蔡法度撰。)
《后魏律》二十卷
《北齐律》十二卷(目一卷。)
《陈律》九卷(范泉撰。)
《周律》二十五卷
《周大统式》三卷
《隋律》十二卷
《隋大业律》十一卷
《晋令》四十卷
《梁令》三十卷(录一卷。)
《梁科》三十卷
《北齐令》五十卷
《北齐权令》二卷
《陈令》三十卷(范泉撰。)
《陈科》三十卷(范泉撰。)
《隋开皇令》三十卷(目一卷。)
《隋大业令》三十卷
《汉朝议驳》三十卷(应劭撰。案:梁有《建武律令故事》二卷,刘邵《律
略论》五卷亡。)
《晋杂议》十卷
《晋弹事》十卷
《南台奏事》二十二卷
《汉名臣奏事》三十卷
《魏王奏事》十卷
《魏名臣奏事》四十卷(目一卷,陈寿撰。)
《魏台杂访议》三卷(高堂隆撰。)
《魏廷尉决事》十卷
《晋驳事》四卷
《晋杂制》六十卷
《晋刺史六条制》一卷
《齐五服制》一卷
《陈新制》六十卷
右三十五部,七百一十二卷。(通计亡书,合三十八部,七百二十六卷。)
刑法者,先王所以惩罪恶,齐不轨者也。《书》述唐、虞之世,五刑有服,
而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周官》:司寇掌三典以刑邦国;司刑掌五刑之
法,丽万民之罪;太史又以典法逆于邦国;内史执国法以考政事。《春秋传》曰:
“在九刑不忘。”然而刑书之作久矣。盖藏于官府,惧人之知争端,而轻于犯。
及其末也,肆情越法,刑罚僣滥。至秦,重之以苛虐,先王之正刑灭矣。汉初,
萧何定律九章,其后渐更增益,令甲已下,盈溢架藏。晋初,贾充、杜预删而定
之,有律,有令,有故事。梁时,又取故事之宜于时者为《梁科》。后齐武成帝
时,又于麟趾殿删正刑典,谓之《麟趾格》。后周太祖,又命苏绰撰《大统式》。
隋则律令格式并行。自律已下,世有改作,事在《刑法志》。《汉律》久亡,故
事驳议,又多零失。今录其见存可观者,编为刑法篇。
《三辅决录》七卷(汉太仆赵岐撰,挚虞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