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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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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八 志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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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曹,京兆郡主簿,诸州西

    曹书佐、祭酒从事,雍州部郡从事,公国常侍,王、二王后国侍郎,公主家令,

    诸州胡二百户已上萨保,为视正九品。

    仪同府法曹行参军,上开府、开府府行参军,上大将军、大将军府典签,上

    仪同、仪同府行参军,上开府府典签,行台诸监丞,盐池四面监丞,皮毛监丞,

    诸中冶监丞,四门学生,诸郡主簿,诸州部郡从事,雍州武猛从事,大兴、长安

    县正、功曹、主簿,侯、伯、子、男国常侍,公国侍郎,为视从九品。

    又有流外勋品、二品、三品、四品、五品、六品、七品、八品、九品之差。

    又视流外,亦有视勋品、视二品、视三品、视四品、视五品、视六品、视七品、

    视八品、视九品之差。极于胥吏矣,皆无上下阶云。

    京官正一品,禄九百石,其下每以百石为差,至正四品,是为三百石。从四

    品,二百五十石,其下每以五十石为差,至正六品,是为百石。从六品,九十石,

    以下每以十石为差,至从八品,是为五十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

    给禄。其给皆以春秋二季。刺史、太守、县令,则计户而给禄,各以户数为九等

    之差。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以四十石为差,至于下下,则三百石。大郡三百

    四十石,其下每以三十石为差,至于下下,则百石。大县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

    石为差,至于下下,则六十石。其禄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县令。

    三年四月,诏尚书左仆射,掌判吏部、礼部、兵部三尚书事,御史纠不当者,

    兼纠弹之。尚书右仆射,掌判都官、度支、工部三尚书事,又知用度。余皆依旧。

    寻改度支尚书为户部尚书,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诸曹侍郎及内史舍人,并加为

    从五品。增置通事舍人十二员,通旧为二十四员。废光禄寺及都水台入司农,废

    卫尉入太常尚书省,废鸿胪亦入太常。罢大理寺监、评及律博士员,加置正为四

    人。罢郡,以州统县,改别驾、赞务,以为长史、司马。旧周、齐州郡县职,自

    州都、郡县正已下,皆州郡将县令至而调用,理时事。至是不知时事,直谓之乡

    官。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每岁考殿最。刺史、县令,三年一迁,佐官四年一

    迁。佐官以曹为名者,并改为司。六年,尚书省二十四司,各置员外郎一人,以

    司其曹之籍帐。侍郎阙,则厘其曹事。吏部又别置朝议、通议、朝请、朝散、给

    事、承奉、儒林、文林等八郎,武骑、屯骑、骁骑、游骑、飞骑、旅骑、云骑、

    羽骑八尉。其品则正六品以下,从九品以上。上阶为郎,下阶为尉。散官番直,

    常出使监检。罢门下省员外散骑常侍、奉朝请、通事令史员,及左右卫、殿内将

    军,司马督,武骑常侍等员。

    十二年,复置光禄、卫尉、鸿胪等寺。诸州司以从事为名者,改为参军。

    十三年,复置都水台。国子寺罢隶太常,又改寺为学。

    十四年,诸省各置主事令史员。改九等州县为上、中、中下、下,凡四等。

    十五年,罢州县、乡官。

    十六年,内侍省加置内主事员二十人,以承门阁。

    十八年,置备身府。

    二十年,改将作寺为监,以大匠为大监。初加置副监。

    仁寿元年,改都水台为监,更名使者为监。罢国子学,唯立太学一所,置博

    士五人,从五品,学生七十二人。

    三年,监门府又置门候一百二十人。

    炀帝即位,多所改革。三年定令,品自第一至于第九,唯置正从,而除上下

    阶。罢诸总管,废三师、特进官。分门下、太仆二司,取殿内监名,以为殿内省,

    并尚书、门下、内史、秘书,以为五省。增置谒者、司隶二台,并御史为三台。

    分太府寺为少府监。改内侍省为长秋监,国子学为国子监,将作寺为将作监,并

    都水监,总为五监,改左右卫为左右翊卫,左右备身为左右骑卫。左右武卫依旧

    名。改领军为左右屯卫,加置左右御。改左右武候为左右候卫。是为十二卫。又

    改领左右府为左右备身府,左右监门依旧名,凡十六府。其朝之班序,以品之高

    卑为列。品同则以省府为前后,省府同则以局署为前后焉。

    尚书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贰尚书之职。又增左、右丞阶,与六侍郎并正

    四品。诸曹侍郎并改为郎。又改吏部为选部郎,户部为人部郎,礼部为仪曹郎,

    兵部为兵曹郎,刑部为宪部郎,工部为起部郎,以异六侍郎之名,废诸司员外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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