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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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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人?抑或理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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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他是“一个比一般人缺乏理性的人”。那么,一般人的理性是什么呢?无非是认可并接受传统的价值观念,如感情,爱情,事业上的抱负,对地位和金钱的追求,对于过失的悔恨,以及信仰上帝等等;无非是遵循习俗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如母亲下葬时要痛哭流涕,娶一个女人时要说“爱她”,在法庭上要寻求有利于自己的辩护,在神甫面前要虔诚谦卑等等。然而默而索恰恰是拒绝传统的价值观念,对由习俗所规定的行为模式不以为然。他不想说谎,而不说谎不单是不说假话,也包括了不夸大其辞。他“不说废话”,而加缪认为:“男人的丈夫气概并不体现于言辞,而是体现于沉默。”他被判死刑后,曾经进行过那么复杂微妙的思索,甚至在想象中“改革了刑罚制度”。他对神甫的信仰作出过最严厉的判断:‘他的任何确信无疑,都抵不上一根女人的头发。”他对人类的处境作出了“进退两难,出路是没有的”悲观概括,这样的人,难道可以说是“一个比一般人缺乏理性的人’鸣?

    默而索既非白痴,又非野蛮人,更不是一个比一般人缺乏理性的人。他是一个有着正常的理智的清醒的人。然而他却不见容于这个世界。为什么?因为他杀了人。检察官指控:“我控告这个人怀着一颗杀人犯的心埋葬了一位母亲。”

    诚然,默而索埋葬母亲时没有哭,难道说他这就犯下了死罪吗?从习俗的角度看,表示悲痛只有哭泣,别无他途。死了人总是要哭的1725)、柯林斯(AnthonyCollins,1676—1729),法国的伏,连器具也有叫哭丧棒的,不独死者亲属哭,甚至可以雇人来哭,中国有,甚至科西嘉也有,如高龙巴。这种由习俗规定的行为模式,是生活在社会中、并与社会合拍的人所必须遵守的。从这个约定俗成的行为模式的要求来看,默而索之不哭便被看成了禽兽的行为,为人类社会所不容。

    当然,法律不会这样愚蠢,径直将“不哭”判为弑母,它总要寻出“正当”的理由来要一个人的脑袋。这理由在默而索身上恰好有一个:他杀了人。我们从旁观者的立场看,默而索杀人实在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动机,只不过是他“因为太阳”(而他是那样地喜欢太阳)而判断失误,使正当防卫的可辩护性大大地打了折扣。尤其是辩护律师的“才华大大不如检察官”,从“以习俗的观点探索灵魂”这一共同立场出发,他的所谓“正经人,一个正派的职员,不知疲倦,忠于雇主,受到大家的爱戴,同情他人的痛苦”之类的辩护,自然抵挡不住检察官的“怀着一颗杀人犯的心埋葬了一位母亲”的指控。从法律的观点看,检察官的指控无懈可击,律师的辩护软弱无力,默而索必死无疑。但从解除了传统价值观念的束缚和传统行为模式的制约的人性的观点看,默而索实在并没有多少可以指责的地方。他没有哭死去的母亲,但心里是爱她的,并曾努力去理解她。他“大概不爱”而愿娶玛丽,是因为他觉得人人挂在嘴上的“爱”并不说明什么。他对职务的升迁不感兴趣,是因为他觉得那并不能改变生活,而且他是曾经有过但后来抛弃了所谓“雄』心大志”。他拒绝接见神甫,是因为他觉得“未来的生活”并不比他以往的生活“更真实”。然而社会为了自身的安定恰恰要求它的成员信守传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否则,一个人的灵魂就会变成一片荒漠,令检察官先生们“仔细探索”而“一无所获”;就会“变成连整个社会也可能陷进去的深渊”,令检察官先生们“意识到某种神圣的、不可抗拒的命令”。因此,站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的立场,量刑的标准其实并不在罪行的轻重,而在它对社会秩序的威胁程度,而所谓威胁程度,则全在于检察官一类人的眼力。法律的这种荒唐实在并非没有来由的。

    加缪曾经把《局外人》的主题概括为一句话:“在我们的社会里,任何在母亲下葬时不哭的人都有被判死刑的危险。”这种近乎可笑的说法隐藏着一个十分严酷的逻辑:任何违反社会的基本法则的人必将受到社会的惩罚。这个社会需要和它一致的人,背弃它或反抗它的人都在惩处之列,都有可能让检察官先生说:“我向你们要这个人的脑袋……”默而索的脑袋诚然是被他要了去:社会抛弃了他,然而,默而索宣布:“我过去曾经是幸福的,我现在仍然是幸福的。”这时,不是可以说是他抛弃了社会吗?谁也不会想到默而索会有这样的宣告,然而这正是他的觉醒,他认识到了人与世界的分裂,他完成了荒诞的旅程的第一阶段。

    我们终于说到了“荒诞”。谈《局外人》而不谈荒诞,就如同谈萨特的《恶心》而不谈存在主义。加缪写过以论荒诞为主旨的长篇哲学随笔:《西绪福斯神话》。事实上,人们的确是常常用《西绪福斯神话》来解释《局外人》,而开此先例的正是萨特。他最早把这两本书联系在一起,认定《局外人》是“荒诞的证明”对实体的界说纷纭,一般指万物的基础和本源。首次提出实,是一本“关于荒诞和反对荒诞的书”。我们读一读《西绪福斯神话》,就会知道,萨特的评论的确是切中肯失的。加缪在这本书中列举了荒诞的种种表现,例如:人和生活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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